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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毕业于湖南湘潭大学,法律理论功底深厚,从事金融法律工作多年,具有较强的公司经营、金融专业领域管理知识,在公司企业投资与融资方面有较深的研究。能真实、彻底地了解客户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,并提出准确、精深的专业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陈芳芳律师
手机号码:13574614576
执业证号:14311201811020834
执业机构: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湖南省东安县八角街63号
实行工伤社会保险,其主要原则有下列三个:
1、“无责任补偿”原则
(1)、此项原则又称“无过失补偿”原则。按此原则,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、残、死亡事故,无论事故的责任在雇主或劳动者本人,雇主和企业都应依法给受伤害者以医疗和经济补偿,使伤者尽快恢复健康和保障其生活,给死者以安葬,使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障。实行“无责任补偿”,使劳动者在因工负伤时,无条件地得到经济补偿,不因责任问题而影响本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经济生活。对因工受伤人员实行“无责任补偿”的原则是基于“职业风险”理论。如前所述,在工业化社会中,工厂、矿山、铁路交通等职业本身就存在危险,而工伤风险具有突发性,多属不测事故。工伤又带有不可逆性,其造成损失往往难以挽回。工伤事故给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属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,为世人所同情,并给企业生产活动造成损失,正因如此,资本家也能够承认“安全生产”和“劳动保护”的口号,接受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和“无责任补偿”原则。
(2)、实行“无责任补偿”,不等于说可以不追究工伤事故的原因和后果,不等于让工伤事故放任不管,相反,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后果,仍然要进行认真调查,每次事故的原因和责任,是在于加强劳动保护,接受教训,以便消除和减少事故的发生,追查责任工作要由生产管理人员去做,对于社会保险事业来说,它关注的主要是伤残者的经济补偿,以保障其生活。
2、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
(1)、根据“无过失补偿”原则,在生产过程中遭到工伤致残人员有权获得收入损失的补偿。但劳动者的收入,除了第一职业外,也可能还有第二、第三职业的兼职收入,如果有这类收入,在伤残后也会相继失去。工伤补偿对此有严格界定,它只补偿直接经济损失,即只补偿劳动者第一职业的工资收入,对第二、第三职业的收入不予补偿。因为,第一职业收入是劳动力再生产最直接的来源,是维持生活所必不可少的,至于第二、第三职业属于兼职或业余收入,非劳动力生产的主要费用,且此类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和隐性,很难准确核定,也不普遍,故不在补偿范围之内。
(2)、在经济补偿中,可以一次性支付,但多数情况下,补偿应该是定期支付,采取年金制,按月支付。这样做,可以避免领取人乱花整付补偿金的可能性,可长期保障其生活,这样做也可以使领取人具有安全感。因此,补偿金待遇定期支付,也可以说是工伤保险的一项原则。
3、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
(1)、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待遇上应有所区别,对前者的待遇高一些,保障性也最强。从1925年到1964年,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许多公约和建议书,例如《工人事故赔偿公约》、《工人赔偿最低限度建议书》、《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》,以及1983年通过的《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》等等。对工伤保险,许多国家有专项立法和法规给以保障。
(2)、对非因工伤残的社会保险,则无单独立法,非因工伤残期间的保险待遇,往往视同疾病对待。叫做“病伤社会保险”,带有福利和救济的性质。非因工伤残社会保险的残废年金部分,在计算基础、计算方法、家属补助金等方面,多视同养老、遗属年金对待。而与老年、遗属社会保险合并立法,叫做老年残废、遗属年金保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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